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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财税【2016】81号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8-12  作者:鑫椤资讯
   国家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达《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财税【2016】81号文件。
 
  通知称: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文到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,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步。
 
  此前,4月份获悉,财政部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将延长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%政策。自2013年开始光伏发电产业在我国大规模发展,4年新增电力安装已经超过70GW,今年630之间安装20GW,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。十三期间,国家领导对光伏产业发展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,预计2020年光伏发电规模将达到150GW,并实现用电侧平价,2030年实现发电侧平价。
 
  此前,2013年9月23日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[2013]66号文件,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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